中新網龍岩1月13日電 (陳立烽沈思鑫)福建省龍岩市中級人民法院13日披露,該院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駱國清(男,1952年11月出生,原系中共泉州市委副廳級幹部,曾任中共泉州市委常委、中共南安市委書記)有期徒刑十五年,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。
  此外,已追繳的贓款贓物,共計摺合人民幣九百零九萬三千一百九十四點五元,其中贓款人民幣六百五十萬元、一百六十四萬港元、十萬美元,贓物“ZiJin”黃金金錠三塊(價值人民幣四十萬五千二百七十元),予以沒收,上繳國庫。
  2005年至2011年間,被告人駱國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,利用擔任中共泉州市委常委兼中共南安市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,為請托人謀取利益,從中收受賄賂摺合人民幣909.31945萬元。
  法院經審理認為,鑒於被告人駱國清在被紀檢機關採取調查措施期間,能如實交代辦案機關已掌握和尚未掌握的受賄罪行,具有坦白情節,依法可以從輕處罰。被告人駱國清到案後能退清全部贓款,酌情從輕處罰。據此,遂作出前述判決。(完)  (原標題:福建南安原市委書記駱國清受賄一審被判15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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